本工具僅提供可重現的演算法試算,個案認定仍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及主管機關函釋為準。
依據法規
・公務人員請假規則(114.09.18 修正)
・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(114.10.09 修正)
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.8.28 總處培字第 1153028264 號函(轉(再)任者當年度慰勞假計算方式,及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未休假加班費核(結)算方式)
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.12.27 總處培字第 1120025654 號函(侍親、育嬰留停致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從寬核發,113.1.1 起適用)
「公務人員」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;「聘僱人員」適用聘僱人員給假辦法,其公假、年資採計、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、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(給假辦法 §6 I)。